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悬挂豫x车牌而实际车牌为豫x蓝色B型货车,拉耐火材料从郑州卢店上高速去濮阳老城送货,当行至大广高速滑县收费站102道下道时,收费员发现该车车牌不符上报监控查询后,怀疑该车有倒卡嫌疑,即通知值班站长,经询问,被告人刘某某供认了其为了少交过路通行费,将自己驾驶的蓝色货车与本村米坡驾驶的货车换车牌倒卡的事实,被大广高速滑县收费站工作人员扣车处罚。当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趁收费站工作人员不注意,绕过收费广场从附近田地里潜入广场,驾驶其蓝色货车,全速前进,强行闯卡,致收费站的手动栏杆机、反光标志牌、反光锥、安全岛及侧壁等设施闯毁,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的收费站设施价值计6287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1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款6287元。经调解,并缴纳了应缴纳的加收公路通行费x元。(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价格评估坚定结论书,《关于强化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范联网收费行为的通知》、车辆正常应缴通行费金额说明、“换卡”后电脑显示应缴金额,收到条、撤诉书及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以资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建新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