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舞钢市福达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住所:河南平顶山舞钢市X村X路东侧。
申请人舞钢市福达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为(略),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义马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舞钢市福达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义马某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舞钢市福达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照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