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继华,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杨继华、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常因家务琐事打骂我,嫌我打工赚的钱太少,我们分居已二年,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
被告郭某辩称:我们主要是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争吵,但我从未打过原告,我们分居仅一年,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4月25日举行结某仪式,X年X月X日生女郭X,X年X月X日生子郭X,2008年3月31日补领结某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至夫妻感情不睦。2007年起原告每年去苏州打工,2010年2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某某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好,虽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分居时间不长,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子女尚年幼,需要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