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某奎),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普,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X镇五星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滑县X镇五星建筑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某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古历7月初2,我找到被告处要求承揽被告中标的滑县中心医院改造工程中粘砖、地面、抹灰工程,当时双方约定地面、粘砖价格为每平方米19元,楼梯、台阶、大理石地面价格未确定。此后,我即组织工人为被告施工,自施工到工程完工,共给被告干瓷砖地面活4195.53方、大理石地面355.56方、台阶43方、卫生间粘砖148方、抹灰2800方,被告应支付工程款x.25元,被告支付给我x.19元,下余x.06元,经我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06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起诉的被告滑县X镇五星建筑公司并不存在,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退还给原告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褚玉峰
审判员李庆兵
审判员翟艳超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