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三河市文化局离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晓良,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石狮市新华海峡服装厂,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振狮开发区B幢X楼AB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天雅大红门服装市场X号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福建省石狮市新华海峡服装厂、谢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石狮市新华海峡服装厂、谢某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孙某某负担250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