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常某,女,汉族,32岁,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高某,女,汉族,42岁,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藏某诉被告常某、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以与被告要庭外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藏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藏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某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