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湖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闫静独任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5日前向原告刘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
二、如被告湖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加付违约金1万元;
三、原告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再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被告湖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4月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闫静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