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教师,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5日以与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承担。
审判员郭永旭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