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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教师,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5日以与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承担。

审判员郭永旭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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