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仲,北京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原,北京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华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京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党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光华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光华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潘伟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