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某杨某江,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甲与被某杨某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蒲华平、人民陪审员杨某良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俊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杨某江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告与被某于2001年认识并自由恋爱,于2003年2月16日到新晃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2004年1月,被某从两人务工地广东深圳回到家里分娩儿子杨某某。2005年3月,原告到深圳横岗区龙顺发眼镜厂上班,被某到深圳龙岗区南联昆昌雨伞厂上班,由于工作忙的原因,两人很少在一起,被某时常疑神疑鬼,无中生有。2005年5月,原告正常与客户打电话联系工作,被某说原告与别的女人约会,两人大吵一场,被某将原告的手机掰断两截,此后双方联系很少,几乎没有来往。2006年,双方回家过春节,被某经常三更半夜躲躲闪闪打电话发短信,还跑到屋外田埂、马路上接听电话半小时到一个小时,疑是与第三者打电话。春节过后,2006年2月6日,原告叫被某一起去深圳打工,被某不同意,要与姨娘去郑州打工,两人大吵大闹,被某坚决要离婚。原告离开家去深圳打工的第二天,被某就将家里被某、被某、棉絮等东西全部拉回娘家。2009年1月28日后与被某失去联系,被某从没有给家里打电话,也没有给家里寄钱。综上所述,原告与被某六年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某离婚,儿子杨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
原告杨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原、被某于2003年2月16日到新晃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新寨乡X组证明原件各1份,证明被某于2009年2月28日外出后至今未归;
3、杨某某证明原件1份、杨某某、姚某某共同所作证明原件1份,证明2007年2月7日被某在原告外出后将被某、被某、棉絮等东西全拉回娘家。
被某杨某江经本院公告传唤,既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因被某杨某江未到庭,故未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经综合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虽有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的瑕疵,但相互印证,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杨某甲与被某杨某江同系新晃县X乡人,于2001年认识并自由恋爱,2003年2月16日,双方到新晃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2月5日,生育儿子杨某某。原、被某婚后双双外出至广东省深圳市务工,2005年3月,原告杨某甲到深圳市X区龙顺发眼镜厂务工,被某到深圳市X区南联昆昌雨伞厂务工,因为分居和工作繁忙双方较少在一起,同年5月,由于被某杨某江怀疑原告杨某甲对婚姻不忠,双方发生争吵,此后聚少离多。2006年原、被某先后回家过春节,春节过后因务工地的选择两人于同年2月6日再次发生争吵,原告杨某甲当日即返回广东省深圳市务工,次日即2006年2月7日,被某杨某江雇请杨某某、姚某某将娘家送的被某、被某、棉絮等用车运回娘家新寨乡X组,后外出务工。2009年2月22日被某杨某江返回家中,后于2月28日外出,至此双方失去联系,原告杨某甲多方寻找未果,被某杨某江现下落不明。在被某杨某江外出后,儿子杨某某一直随原告杨某甲父母生活,现在新寨乡中心小学读书。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并暂不要求被某杨某江负担小孩杨某某的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某虽然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在产生家庭矛盾后未积极交流沟通,被某杨某江采取独自离家外出,不与家人联系、不照顾家庭的方式消极对待矛盾,至今下落不明,可见被某杨某江实为不愿意再与原告杨某甲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儿子杨某某在原、被某双方外出后一直随原告杨某甲父母生活,故离婚后儿子杨某某由原告杨某甲直接抚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成长,原告杨某甲暂不要求被某杨某江负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照准。
综上所述,原告杨某甲要求离婚、抚养儿子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某杨某江离婚;
二、离婚后,儿子杨某某由原告杨某甲直接抚养,随其生活,直至成年。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涂克
审判员蒲华平
人民陪审员杨某良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