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孩子姚某伟抚养费1200元(2012年度抚养费)。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赵某乙已交纳案件款12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度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