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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申请执行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高某(又名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闫某本金x元,利息x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8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高某现下落不明,经金融系统查询无存款,被执行人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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