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高某(又名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闫某本金x元,利息x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8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高某现下落不明,经金融系统查询无存款,被执行人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