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女,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现下落不明。
原告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兰某诉称,她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没有婚姻基础,婚后经常吵架,尤其是被告2008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不归,现两人感情已破裂,所以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李某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初两人关系尚可,后被告经常赌博,为此两人常发生矛盾。2008年11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2012年1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户某、某村委会证明及本院同被告之母马A、儿子李A的谈话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且婚初关系尚可,但因被告爱好赌博,两人常发生矛盾,尤其是被告自2008年11月无故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兰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建涛
人民陪审员蒋树茂
人民陪审员李某利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