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
被告吴X,男,汉族。
原告王某诉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对其辱骂,故坚决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称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1985年双方生有一子取名吴XX,现在外打工生活。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双方产生矛盾,2011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己诉,被告认为双方关系尚好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意见分歧,本案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其他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又育有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应相互理解、体贴,况被告同意改正自己不足之处,原告一味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文让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