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变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某,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变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0年6月4日被刑事拘某,同年7月9日被逮捕,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变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0年6月4日被刑事拘某,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曾某、尹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曾某、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3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帮人刻制印章的信息,价格50元至100余元不等,同时在互联网上留下了联系的QQ号码,网名为“便民刻章办证”。需要伪造印章的客户看到曾某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后,便通过QQ号码与曾某或其妻即被告人尹某联系,确定刻章所需资料及价格。双方谈妥后,曾某、尹某即要对方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打入30%的定金。收到定金后,曾某或尹某便找到在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附近经营“旺和刻制店”的老板即被告人董某,要其按客户要求刻制印章,并按印章难度付给其8元至30元不等的刻章费,董某在自己未向公安机关登记、办理有关刻制印章手续、在曾某、尹某未提供刻制印章所需正规手续的情况下,均同意刻制印章。等董某将印章刻制好以后,曾某或尹某便通过QQ-t客户视频,让客户看章、验章。客户验货满意后,曾某、尹某便要客户将刻章余款打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到钱后,曾某通过快递公司将印章寄给客户。
201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尹某采取上述方法通过被告人董某给江苏省南京市的客户李某(另案处理)、江西省青山湖区的客户胡×(另案处理)各伪造了“华东交通大学”印章一枚,分别得赃款80元、60元;给辽宁省沈阳市的客户管某(另案处理)伪造了“沈阳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沈阳新空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得赃款lOO元;给河北省宁晋县的客户柳某(另案处理)伪造了“白沟中心医院”印章一枚,得赃款100元。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曾某、尹某还采取上述方法通过被告人董某伪造了“包头市教育局”、“昆山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印章,因客户未将余额打入曾某、尹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曾某遂未将印章寄给客户,二枚印章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经鉴定,该两枚印章与公安机关提取的真实样本印章有本质区别。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董某除给被告人曾某、尹某伪造上述印章外,还在其他顾客未提供刻制印章所需正规手续的情况下,伪造了“娄底市职业技术学院”、“娄底市第八小学学籍管某专用章”、“邵阳县环境保护局”等印章,因客户未来提取,三枚印章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经鉴定,该三枚印章与公安机关提取的真实样本印章有本质区别。
该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曾某、尹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印章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曾某均系主犯,被告人尹某系从犯。被告人董某、曾某、尹某均系一人犯数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曾某、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3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帮人刻制印章的信息,价格50元至100余元不等,同时在互联网上留下了联系的QQ号码,网名为“便民刻章办证”。需要伪造印章的客户看到曾某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后,便通过QQ号码与曾某或其妻即被告人尹某联系,确定刻章所需资料及价格。双方谈妥后,曾某、尹某即要对方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打入30%的定金。收到定金后,曾某或尹某便找到在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附近经营“旺和刻制店”的老板即被告人董某,要其按客户要求刻制印章,并按印章难度付给其8元至30元不等的刻章费,董某在自己未向公安机关登记、办理有关刻制印章手续、在曾某、尹某未提供刻制印章所需正规手续的情况下,均同意刻制印章。等董某将印章刻制好以后,曾某或尹某便通过QQ-t客户视频,让客户看章、验章。客户验货满意后,曾某、尹某便要客户将刻章余款打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到钱后,曾某通过快递公司将印章寄给客户。
201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尹某采取上述方法通过被告人董某给江苏省南京市的客户李某(另案处理)、江西省青山湖区的客户胡×(另案处理)各伪造了“华东交通大学”印章一枚,分别得赃款80元、60元;给辽宁省沈阳市的客户管某(另案处理)伪造了“沈阳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沈阳新空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得赃款lOO元;给河北省宁晋县的客户柳某(另案处理)伪造了“白沟中心医院”印章一枚,得赃款100元。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曾某、尹某还采取上述方法通过被告人董某伪造了“包头市教育局”、“昆山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印章,因客户未将余额打入曾某、尹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曾某遂未将印章寄给客户,二枚印章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经鉴定,该两枚印章与公安机关提取的真实样本印章有本质区别。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董某除给被告人曾某、尹某伪造上述印章外,还在其他顾客未提供刻制印章所需正规手续的情况下,伪造了“娄底市职业技术学院”、“娄底市第八小学学籍管某专用章”、“邵阳县环境保护局”等印章,因客户未来提取,三枚印章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经鉴定,该三枚印章与公安机关提取的真实样本印章有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尹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枚、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印章六枚。被告人董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二枚、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印章八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袁××的证言,证明其在被告人曾某家里看到被告人曾某通过QQ联系,帮客户伪造印章的事实;
2、证人李某、管某、柳某、胡某证言,证明其通过QQ联系的方式,以几十元不等的价格,要对方网友分别伪造了“华东交通大学”、“沈阳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沈阳新空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沟中心医院”等印章,且这些伪造的印章是通过“顺风快递”快递过来的事实;
3、印章印文鉴定书,证明被告人董某所该制的“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昆山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教育局”、“内蒙古自治区物理学会”、“邵阳县环境保护局”、“娄底市第八小学学籍管某专用章”系伪造印章的事实;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被告人曾某处提取并扣押了建行存折三本、中国建行卡三张、邮政储蓄存折一本、公章三个、中国农行卡五张、广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匕首一把、砍刀一把、电脑二台、手机四部、邮寄单六张、中国石化加油卡十二张、身份证二张、从被告人尹某处提取并扣押了手机一部、人民币3000元,从被告人董某处提取并扣押了刻制的印章二十七枚、电脑主机一台的事实;
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董某、曾某、尹某均系被动归案的事实;
6、邮政快递存根,证明被告人曾某将伪造的印章还过快递寄给客户的事实;
7、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曾某、尹某使用“便民刻章办证”网名通过互联网招揽伪造印章生意的事实;
8、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曾某、尹某所出售的公章、被告人董某所刻制的公章均系伪造的事实;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曾某、尹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10、被告人董某、曾某、尹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吻合。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曾某、尹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及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印章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曾某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尹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董某、曾某、尹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曾某、尹某均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曾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止。)
被告人尹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管某一年,犯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某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管某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建农
人民陪审员谭金梅
人民陪审员谭小桂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某、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某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某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某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某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某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某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