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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乙与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新,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登封市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魁,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乙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郭某乙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某乙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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