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才某,男,X年X月X日生,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略)。
被告东某,男,X年X月X日生,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略)。
原告才某与被告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才某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海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原告骑摩托车回家,当行至过马营镇X路时,因被告超车,发生擦挂,由于被告驾驶摩托车速度很快,造成双方摔倒在地并受伤。
事故发生后,贵南县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东某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才某承担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过错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6862元、营养费1110元、住院伙食补助390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2960元、交通费450元,
以上费用共计x元,被告应承担80%,即x.6元。
被告辩称,同意承担原告部分费用,但提出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受到伤害,已经花费医药费2300余元,并且现在还没有完全恢复,仍在在医院接受治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东某于2011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才某人民币2000元(已给付)。
被告东某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才某人民币2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于海洋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