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良,XX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田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肖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于2011年12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