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X镇新兴居委会住(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成康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闹,无法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俩个男孩,长子陈某十八岁、次子陈某六岁,长子随其自便,次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一半;婚后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1992年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很少发生争吵,先后生下俩个孩子,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前些年购买了位于土产公司院内楼房一套,还有一辆现在北京专门从事运输废水的清理车,生意还算不错,这一切切都是原、被告夫妻在北京共同打拼六年的结果。虽然挣钱不多却供养了全家,还有少量结余,家庭可谓幸福美满。由于2010年春节时“第三者”的介入,打破了原、被告原本幸福的生活,原告便沉迷于对第三者贪恋中,对家庭不管不问,经常无端生气。针对原告的不规行为,被告曾多次找亲戚、朋友好言相劝亦未能使其迷途知返。更有甚者原告根本不听劝告,公开与第三者在一起,置家庭于不顾。被告在北京一方面要挣钱,另一方面还要抚养俩个孩子,在其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九月份服毒自杀未果。后经常白天干活,晚上酗酒聊以解闷,期待原告能悔过。由于原告不规行为给被告及其孩子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但被告考虑到长子马上就要长大成人,面临成家立业,次子还要十几年才能抚养成人。为了减少给孩子造成心理伤害,强烈希望家庭不破裂,被告将以一个中国传统女性的坚韧,甘愿忍受原告不适当行为的存在,直至原告回头。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不能因为原告的一时糊涂而毁掉全家一辈子的幸福,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1992年12月2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10月19日婚生长子陈某,于2006年2月19日婚生次子陈某,婚生长子现已不上学,在北京与原、被告共同务工,婚生次子现在幼儿园上学。夫妻感情婚初一般,原、被告现在北京务工。现原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系自愿登记结婚,俩人婚初感情尚可,婚后生育有俩子,原、被告长时间双方在北京共同务工,现原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庭审质证,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成康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吕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