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9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9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石xx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被告人石某用拳头的将被害人石xx右眼眶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石xx伤属轻伤。被告人石某已与被害人石xx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xx的陈述、证人王某、石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石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日16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智伟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