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体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咸阳销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住房补贴x元。承担诉讼费10元、执行费286元。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咸阳销售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江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