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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受贿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卢某以“其收受的5万元用于公务支出”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有:1、被告人卢某具有自首情节;2、受贿的款项中大部分用于公务支出;3、认定受贿具体数额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代理审判员宁宁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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