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仝××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周某某将仝××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仝××之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仝××陈述,证人任××、周某×、周某×证实,还有法医鉴定、协议书等证据,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与被害人和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惠君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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