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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甲与左某乙、左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左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某乙。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某丙。

委托代理人刘社姣,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左某甲因与左某乙、左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豫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9日作出(2011)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令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昌军、王现士出庭。左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左某乙、左某丙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清丰县人民法院(2007)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贺艳丽

审判员高卫东

代理审判员姚文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谢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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