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女。
被告邓XX,男。
本院受理原告肖XX诉被告邓XX共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原、被告之子邓X的工伤保险待遇金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被告之子邓X的工伤保险待遇金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