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0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2011年10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新蔡县X村民李XX因夫妻矛盾到新蔡县X村委孙某其岳父薛某言家闹事,被薛某言及本村村民孙某甲、孙某乙(二人已判刑)等人抓住,薛某言、孙某甲把李XX捆在本庄内一电线杆,后被告人薛某伙同其父母薛某言、袁某(二人已判刑)用棍对李XX全身乱打,致李XX死亡(死因详见法医鉴定结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薛某没有提出实质性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意见是:一是薛某没有参与预谋,所起的作用较轻,是从犯;二是薛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经审理查明,新蔡县X村民李XX因不甘与其妻薛XX离婚,多次到其岳父薛某言和岳母袁某家闹事。薛某言、孙某甲、孙某乙(三人已判刑)等人预谋,抓住李XX打一顿后扭送派出所。2007年11月22日20时许,李XX再次到薛某言家中闹事,被薛某言、孙某甲、孙某乙等人抓住,并将其捆绑在本庄内一电线杆上。后被告人薛某伙同其父母薛某言、袁某(已判刑)持木棍对李XX进行殴打,致李XX头部、胸某、背部及四肢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而死亡。经法医鉴定,李XX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薛某供述,2007年11月份左右,她在开封打工,她爹薛某言多次打电话说李XX经常到她们闹事,让她回家。2007年11月22日7点多李XX到她家将她家的锅砸烂后跑了,她爹喊她庄的人将李XX抓住了,弄到她庄孙某蛋家门口,她就上前抓住李XX的头发往旁边的电线杆根前捞,她爹拿出绳子和孙某乙一起将李XX绑在电线杆上,她爹先用棍打李XX,又让她和她娘袁某用棍打李XX。打了有半个小时,她就回家了。
2、同案犯薛某言供述,他三女儿薛某华和李XX闹离婚有三四年了,XX不愿离,经常到他家闹,特别是打死XX前五天闹得最凶。他被逼得没办法,就找到本庄的几个男子帮忙,等李XX过来后抓住打一顿再报派出所。他跟本庄的孙某保、孙某甲、孙某乙等人都说过,他们都同意了。到了11月X号,夜里七八点钟时,他听他老婆和薛某大喊李XX又来砸东西啦。他就喊李XX又来啦,李XX被孙某保、孙某乙逮着了。这时他闺女也撵过来了,孙某保和孙某乙抓住李XX,他从兜里掏出尼龙绳子和爱荣一起把XX的双手反绑过来,然后他让爱荣抓着XX的头发,弄到他庄王来喜家门口外的电线杆旁,袁某进屋把绳拿出来交给他,他就把XX背朝电线杆捆在杆子上,孙某乙、孙某保在按着李XX的衣服。然后他和妻子及爱荣三人就拿棍分别照XX的腿上、屁某、身上、头上等部位乱打,是他先打的,第一棍打断三截,又回过道内拿了另一根棍,又打李XX。后来XX不吭声了,他就掂一桶水去泼XX,结果没醒。
2、同案犯袁某供述,她三女儿薛某仙与李XX闹离婚,李XX不同意离,就多次到她家闹,被逼得没办法,她丈夫薛某言和她庄的人商量着李XX再来了就抓住,打一顿再报警。2007年11月22日夜晚,她们听到院子里、厨房内有砸东西的声音,薛某言一开门,李XX就跑了,薛某言叫喊双喜又来啦。等会就见薛某抓住李XX的头发,薛某言抓住李XX双手折回来了。薛某和薛某言把李XX带到王来喜家门外的电线杆旁,她从屋内拿了一根绳交给薛某言,薛某言就把李XX绑在电线杆上了。她和薛某言、薛某用木棍朝李XX的腿部、屁某、背部、头上等部位乱打,后不听李XX说话了,薛某言用水泼未泼醒。
3、同案犯孙某甲供述,薛某治的女儿薛某仙与李XX闹离婚,李XX不愿意离,就经常到薛某言家闹事。2007年11月20日下午,老薛某孙某乙等人叫到自己家中商量,让他们帮忙,如果李XX再来,让他们逮住打一顿送到派出所。薛某治、袁某还说“出了事有我们的。”他们答应了。22日夜晚,薛某治到他家说李XX又来啦,他看见孙某保、孙某乙、常令起,袁某、薛某已经把李XX给逮住,他和薛某治就跑到李XX跟前,薛某治从自己兜里拿出一根白尼龙绳把李XX的双手反绑,薛某用手抓住李XX的头发向前拉,常令起、孙某保、孙某乙都在后面推着让李XX走到西路的电线杆旁边,薛某治、薛某治的妻子、薛某把李XX绑到电线杆上,他们三人都拿着棍照李XX的腿上、身上乱打,打的李XX直叫饶。
4、同案犯孙某乙供述,薛某仙和李XX闹离婚,李XX经常到薛某言家闹。薛某言在案发前几天给他说李XX再到其家里闹,帮忙把双喜抓住打一顿,再报派出所,他同意了。2007年11月22日晚上六七点钟,听到薛某言喊李XX来啦,向西跑了。他从屋里出来往西跑,跑到周楼庄东头的路口时,周令起(常令起)抓住李XX了。薛某言从身上拿一根绳交给孙某甲,他和孙某保、周令起拽住李XX的衣服,孙某甲把李XX的双手背身后捆住,薛某荣过来拽住李XX的头发往东走,薛某言在后边推着。薛某言用绳把李XX捆在电线杆上,李XX背朝电线杆子。薛某言、袁某、薛某都拿着棍朝李XX腿上、身上打,把李XX打的直叫唤。
5、证人孙某X证言,他到现场时XX已经死了。
6、证人孙某X证言,他到薛某言住的房子前面,见两个男的在按着一个男的胳膊,飞翔爷爷把这个人给捆到电线杆上,飞翔的爷爷、奶奶和一个女的朝这个人腿部、背部打,打的有好长时间才把这个人松开,这个人被松开后就一直在地上躺着。
7、证人孙某X证言,昨天他见电线杆上绑一个男的,好像是老薛某女婿。他们三人都不停地照男子身上乱打。那男的被打的喊姐、娘,别打他的头,以后再也不来了。
8、证人孙某X证言,他看见薛某言拿出一根绳子把一个男的绑在电线杆上,薛某娘回家拿了几根木棍,薛某言三人照那男的身上乱打。打的那男的直叫唤,大概打的有半小时左右,那男的不喊了。
9、抓获经过记载了抓捕被告人薛某的过程。
10、物证,殴打被害人李XX所使用的工具的照片。
11、新公(刑)勘(2007)X号、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12、新蔡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薛某的身份。
13、新蔡县公安局新公刑技检字(2007)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了李XX头部、胸某、背部及四肢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结论:李XX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14、本院(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书记载了同案犯薛某言、李某、孙某甲、孙某乙及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在薛某言的指使下,参与殴打被害人李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对于其辩护人提出薛某没有参与预谋,所起的作用较轻,是从犯,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已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法庭调查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