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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简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重庆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梅、代理检察员张本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简某于2010年上半年得知了受害人李某经营的彤彤(黄桷树)网吧在顺灿公司(从事网络游戏虚拟币充值的代理平台)注册的网吧虚拟币充值的账号和密码后,于2011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简某同钱某某一道在重庆市X区X街道名豪水浒网吧(ip地址:222.179.152.67)登陆充值网址(www.x.com/x.asp),盗窃被害人李某账户上2059.88元人民币用于对自己的传奇世界游戏账号(abc(略))进行充值,一共充值价值2038元钱某元宝游戏币供自己和钱某某使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简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简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简某于2010年上半年得知了受害人李某经营的彤彤网吧在重庆顺灿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网吧虚拟币充值的账号和密码后,于2011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简某同钱某某一道在重庆市X区X街道名豪水浒网吧登陆充值网址,盗窃被害人李某账户上人民币2059.88元用于对自己的传奇世界游戏账号充值,一共充值价值人民币2238元(含赠送的游戏币)的元宝游戏币供自己和钱某某使用。

另查明,案发后,钱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223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简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陈述;

3、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退赃笔录、收某、视频监控照片、充值明细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简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系初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简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列罚金限被告人简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学峰

人民陪审员黄亚十

人民陪审员朱道群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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