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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原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崔继(纪)敏,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11年10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于2011年11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某、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2011年2月11日因家急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当时说“一个月内将款还清”,但被告到时并未将钱还清,至今还欠35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58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欠款3580元属实。尽快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说明一个月内还清。之后的三个月被告归还了原告部分借款,至2011年5月11日,尚有3580元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法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手写证明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580元及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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