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女,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发现被告有痴呆症。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伤害,为此,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原告必须退还被告彩礼款3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份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订婚,在订婚期间,被告给原告3万元的彩礼款,后典礼同居生活。2009年6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小孩有残疾被送福利院,现原告以被告有痴呆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我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被告提供的证人余某、翟素丽的证人证言及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诉来本院请求离婚。经审查原告未向本院递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对此,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某义
审判员吕仁杰
审判员李强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