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到汤阴县X村张XX租房处找妻子王XX,在未经张XX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闯入张XX屋内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张XX砍伤。经鉴定,张XX伤情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吉政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吴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