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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司玉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某酒后非法侵入被害人张某、赵XX在林州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中,张某听到厨房内有动静即到厨房查看,被告人吕某被发现后顺手从厨房内拿起菜刀威胁张某,后吕某开门逃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某酒后非法侵入被害人张某、赵XX在林州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中,张某听到厨房内有动静即到厨房查看,被告人吕某被发现后顺手从厨房内拿起菜刀威胁张某伟,后吕某开门逃跑。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家属自愿补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赵XX的陈述,证人黄某、刘某、刘某X的证言,辨认笔录,出警情况说明,林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林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物品照片,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亲属积极代其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荣英

代理审判员郭某位

人民陪审员纪志朝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段&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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