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又名牛X,男,34岁。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1年8月11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5日晚,嵩县林业公安局第二派出所工作人员刘仁X、乔明X在旧县X村查扣盗伐林木车辆时,被牛某、牛某峰(已判刑)、王六娃(已判刑)等人暴力阻碍,并强行将用于盗伐林木的面包车开走,致使当天的查扣公务活动失败。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牛某X、王六X、刘仁X、乔明X、许新X、李见X、段留X等人证言及报案证明、发破案证明、刑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投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牛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牛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某、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赵某方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