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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清华,郑州市惠济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清华、被告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和睦,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被告丁某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0日婚生一女丁某涵。2010年6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缺乏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然可以维持。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王文学

审判员陈某阳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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