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清华,郑州市惠济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清华、被告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和睦,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被告丁某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0日婚生一女丁某涵。2010年6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缺乏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然可以维持。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王文学
审判员陈某阳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