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又名张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1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10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超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