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湖南麻阳人。
被告滕xx,男,湖南麻阳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x要求撤回对被告滕xx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陈某全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