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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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92年XX月X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1月5日被(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巴南区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2日17时许,在(略)南泉街道办事处双桥村X村X路处,因被害人陈某等人装运树子的车辆将何某某(已判决)的摩托车挡住,双方发生口角纠纷。后何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袁某与杜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持砖块将被害人陈某、陈某、周某某打伤。

2011年3月28日、4月28日,经(略)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陈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周某某的医药等费共计人民币x元(已给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陈某、周某某的陈某、证人曾某甲、曾某乙证言、同案人何某某、何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户口信息、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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