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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邝某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邝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柯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邝某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建道、罗桂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邝某于2009年4月29日签订了一份《展鹏陶瓷分销合作协议》,原告王某按照《展鹏陶瓷分销合作协议》交给被告邝某x元货款备用金,合作期未满,原、被告经协商,同意解除合作协议,被告邝某立下保证,同意在2011年5月25日前退还x元货款备用金,因还款期限到后,被告只清偿了备用金x元,被告未及时还清余款,原告王某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邝某偿还贷款备用金x元,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邝某自愿在2012年元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贷款备用金x元。

二、原告王某自愿在被告邝某下欠的x元货款备用金中,减去应付被告邝某的货款2065元和利润3774元,两项合计5839元。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785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285元,原告王某、被告邝某各自承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文斌

审判员宁建道

审判员罗桂华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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