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某界市慈利县支行。
负责人陈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三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全某、张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其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了分期履行法律义务的执行和解,另一被执行人喻某在广州打工,至今未归。另查明三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喻某、全某、张某有财产后,经申请人申请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朱六林
执行员李德贵
执行员杨辉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