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郴州市X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于某
被告谢某
被告欧某
被告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郴州市X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某、谢某、欧某、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郴州市X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某、谢某、欧某、刘某乙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郴州市X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某、谢某、欧某、刘某乙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某乙
人民陪判员蒋家承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