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某,男。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7日夜10时许,被告人薄某接到“胡子”(未到案)电话称其打架吃亏了,让喊几个人到世纪大道法院对面帮忙。被告人薄某遂纠集“孙磊”(未到案)、“范虎”(未到案)等人赶到现场,伙同“胡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任xx和袁某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袁某、李某、任xx三人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薄某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李某、任xx的陈述,证人陈xx的证言,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收某、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薄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对其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黄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