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庆,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苏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王某庆,被上诉人苏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张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军勇
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