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
被告文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
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XX诉被告文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21日结婚,原告是在媒人和父母的压力下和被告闪婚,相互不了解,且双方一直都没有在一起,原告想和被告培养感情,也一直被被告拒绝。现原告经过考虑,想趁没有小孩、没有财产纠纷时对原、被告双方的人生负责,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文XX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但被告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唐XX与被告文XX于2010年7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亦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也缺乏沟通和交流,没有很好的培养夫妻感情。现原告以没有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XX与被告文XX自愿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唐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