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玉顺,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龙,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樊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樊某、张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玉顺、聂龙,被上诉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王宏毅
审判员陈赞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