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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淑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天天吵闹,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我与被告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与我结婚时带有两个孩子,我们共同生活的几年中,我对原告及两个孩子尽到了家庭义务。我与原告还能生活,我不同意离婚。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6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与被告结婚时带有两个孩子。原、被告双方现因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持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如能互谅互让,珍惜双方重新组建起来的家庭,双方还是有和好共同生活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淑芳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付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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