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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甲与被告秦某乙、秦某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汉族。

被告秦某乙,男,50岁,汉族,农民。

被告秦某丙,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诉被告秦某乙、秦某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某甲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秦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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