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汉族。
被告秦某乙,男,50岁,汉族,农民。
被告秦某丙,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诉被告秦某乙、秦某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某甲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秦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