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林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乙。
委托代理人董某丙。
原审被告邳州市惠林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丁。
上诉人徐州中林木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1)邳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州中林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上诉人董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徐州中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前向被上诉人董某乙一次性支付人民币x元(该款汇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卡号为(略)),本案纠纷就此了结;若上诉人徐州中林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被上诉人董某乙有权按照原审判决确定的数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双方各自预付的诉讼费用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徐州中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