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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余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区峡山洋内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柯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y,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X区X街有机玻璃厂宿舍。

上诉人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余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43元,减半收取642.71元,由上诉人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宝岩

代理审判员樊春宇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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