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江市支行。
负责人殷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行资产保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某光,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俞,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告段某丈夫。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告肖某丈夫。
2011年11月2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冷水江市支行)就与被告段某、被告曾某、被告肖某、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12月1日,原告邮政银行冷水江市支行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冷水江市支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谭东海
人民陪审员李国安
人民陪审员姜菊桃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晏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