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光辉、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婚前双方认识时间不长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闹生气,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对我不好,不尽家庭义务,但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可以继续生活,为了小孩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底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周某某一女周某某,现均已成年。后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发生纠纷,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发生纠纷,但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如在日常生活中,双方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珍惜夫妻感情,做到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支持,夫妻感情即有和好的可能,为防止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郭某君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