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重字第X号
原告邱某,男。
委托代理人欧某甲,男。
被告李某,女。
被告欧某乙,男,系李某之前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欧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1年12月12日以原、被告同意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长冯国玉
人民陪审员肖中庭
人民陪审员刘津津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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