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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重字第6号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欧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重字第X号

原告邱某,男。

委托代理人欧某甲,男。

被告李某,女。

被告欧某乙,男,系李某之前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欧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1年12月12日以原、被告同意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长冯国玉

人民陪审员肖中庭

人民陪审员刘津津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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